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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游客出现危险,旅行社有救助义务吗?
长期代理旅游纠纷的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张思律师表示,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因此旅行社对于客人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义务对客人进行救助。及时救助义务也是旅行社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旅游者面对危险时也有权利要求旅行社对其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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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杰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吗?
张思律师表示,如果何永杰是旅行社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永杰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属于工伤。如果何永杰是临时为该旅行社提供领队服务,二者是劳务关系。
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
因此何永杰作为带队的领队对其带领的客人是负有法定责任和特定义务的,故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