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龄,劳动法只禁止雇用不足16周岁的童工,并未对“超龄”后继续工作所享受的权益作出限制。根据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权利原则,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仍有劳动的权利,也理应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劳动岗位没有贵贱之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留在环卫岗位的毕女士应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毕女士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许知晓法律规定后能补缴上工伤保险,也有用人单位明知应该给上却侥幸没人查没人告就得过且过,一旦出事,把所谓的“超龄规定”一摆,劳动者自认倒霉的也很多。为防止“店大欺客”,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毕女士的遭遇提醒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的检查不能松懈,也提醒一些因担心到手收入而放弃社会保险的上班族,社会保险法规定享有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依法缴纳。它们会在最困难的时刻来帮你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