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员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预谋放火、放火动机、放火时间、放火手段、放火点,放火后未及时提醒被害人、未报警、未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以及造成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莫焕晶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上诉人提出量刑畸重,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焕晶不顾被害人及高层住宅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试图以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用于赌博,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莫焕晶的坦白情节与犯罪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莫焕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机前没有承认过放火。警察在莫焕晶手机上发现大量和放火犯罪相关的内容,故认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
莫焕晶:如维持死刑判决 将捐全身器官
在最后陈述阶段,上诉人莫焕晶表示认罪、悔罪,并称不求受害者家人原谅,恳请被害人家属接受其道歉。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其所愿,如果可以重来绝对不会做这个事情,请求给予从轻判决。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她也愿意接受。“如果法院能对我减刑,我会在监狱内好好改造。如果法院维持原判,我将全身器官捐赠给有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