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霸凌致1死判8年# 律师:属正当防卫】2014年4月30日,贵州瓮安四中初三学生陈浩瀚面对校园霸凌,将霸凌带头人李尚可砍伤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故意伤害罪)。上诉后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代理律师表示陈浩瀚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法院表示:现在判决此案可能有不同结果。
本案虽然不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但结合校园霸凌的社会问题,依然值得司法机关从正当防卫角度再度审视。
据新京报报道,2014年4月30日上午,陈某与同校学生李某在学校食堂排队买早餐,李某踩了陈某一脚,二人发生口角和抓打。当日上午,李某等人在教学楼厕所楼梯等处,对陈某两次进行殴打;中午放学时,李某等人告诉陈某,下午他们二人要进行“单杀”(一人拿一把刀对杀)。正是在单杀中,李某被刺死,陈某则身负重伤。15周岁的陈某最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
本案一审开始,陈某的辩护律师就坚持本案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陈某父母一直坚持申诉,直到近日最高院接收了申诉材料。
从报道披露的案件事实看,本案虽然不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但结合校园霸凌的社会问题,依然可以从正当防卫角度作出分析,值得司法机关再度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