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道,受害人李某是典型的校园小霸王,此案起因也正在于李某无事生非挑衅陈某,并多番纠缠、威胁。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陈某面对李某的多番挑衅,是否有其他选择,是否可以事先躲避,或者至少不应该前往“单杀”。
从报道还原的案件细节来看,在李某长期霸凌的背景下,对陈某来说,除了被迫面对“单杀”之外,没有其他办法能够逃脱被霸凌的局面。学校管不住,家人也无法管,七八个同学在场都无法解围。因此本案不能简单认定双方系斗殴约架。陈某携刀行为依然可以认定为预备防卫。
那么,在“单杀”现场,陈某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报道,李某一方十几人将陈某团团围住,李某动手殴打陈某,陈某持刀反击,双方互刺,而后陈某跑离求助,李某追赶,半路倒地不治身亡。
当地法院认定,“陈某在主观上有追求伤害对方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卡子刀刺杀对方胸部,并致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种简单化的说理是不够的。因为正当防卫在表面上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情节,正当防卫者在主观上当然是追求伤害对方。区别在于,该伤害行为的动机是斗气泄愤还是防卫;是在自身没有危险的情况下伤害对方,还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伤害行为而进行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