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就本案中发生在“单杀”现场的情节而言,关键要点在于,如何区别陈某的反击行为是出于斗气、泄愤的意图,还是出于防卫意图。
从本案中多位亲历案件整个过程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来看,陈某在案发前确实多次忍让,试图避免发生冲突,且也采取了多种办法试图制止对方继续挑衅行凶,其获取刀具也系发生在“单杀”几乎不可避免之前的短暂时间内,而非提前事先准备。另外再考虑到陈某在刺伤李某后,第一反应是逃脱求助,而非继续攻击置人死地,也可以判断出,陈某并非积极主动的攻击者,其本质上仍处于防守的状态。
因此,本案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基本刑事证据原则,陈某系出于恐惧、威胁而进行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司法机关有必要重新对待此案,辨析陈某属于正当防卫。至于是否超过防卫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则属于另外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