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杀人偿命”,上海砍杀小学生案的凶手应当被判处死刑。
一个成年人出于对社会的不满,持刀砍杀手无寸铁的小学生,造成二人死亡,这种情节何等恶劣!杀人就应当偿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性命,为什么就不能剥夺他的性命?更何况是连杀两人呢?所以对这个被告人判处死刑,应该是毫无悬念的。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