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认为,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因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同时,兼营酒水的经营主体更应对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承担照顾、保护义务,判定KTV对因周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计5.4万余元。李某、叶某作为聚会中未饮酒者,亦应照顾饮酒较多者,以确保安全,不能因没有饮酒而免除责任,判定两人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1.6万余元。陪酒女王某应对其超服务范围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定的3.5%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妥。在聚会中饮酒的黄某、陈某、柳某一审后未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2.5%、2.5%、1.5%的赔偿比例的认可。
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