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盛仅因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怀疑其妻马某卿用毒药害自己,便起杀心,持尖刀捅刺马某卿胸背部等要害部位,致马某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盛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对被告人许某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悉,被告人许某盛与被害人马某卿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长期不和,许某盛多次打骂和持刀恐吓马某卿。
2019年5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