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网络漏洞形成的黑产业链是司法打击重点
姜楠法官表示,“薅羊毛”是与电子商务伴生的互联网现象。通常意义上,“薅羊毛”行为按照轻重程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按照平台优惠规则,偶尔利用平台漏洞获取优惠自用的普通用户;二是利用平台优惠规则疏漏,借助信息及技术优势攫取优惠后进行二次转卖、变现的“羊毛党”;三是利用系统漏洞恶意牟利的黑灰产链条。“快手”盗刷案,即属于第三类。
对于第一类行为,使用者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在法律、商业规则及市场规律范围内无须担心。
司法判例也在强化对这类消费者的保护。此前的“亚马逊砍单案”中,购物网站亚马逊在“双十一”期间标明扫地机器人科沃斯价格为94元,后亚马逊以系统操作错误、实际售价应为949元为由,单方取消订单。后法院判决亚马逊公司向290余名被砍单消费者赔偿订单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价855元,以防止虚假促销、恶意单方砍单等行为泛滥。
对于第二类专业“羊毛党”,明显恶意违反平台规则及利用系统漏洞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不当得利,受损害的平台可以请求返还,在刑事法律评价上则相对暧昧,无法一概而论,但其中具有主观恶性,违法所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