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2.5天休假的确并非“见者有份”。
江西省的政策就言明“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周末外出休闲度假”;浙江省的政策也强调支持“有条件的”;甘肃省陇南市政策更是直接指明是“行政事业单位”。显然,2.5天假日制的实行是有条件的。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曾向媒体表示:“本次试行2.5天假日制只是在今年二季度的3个月内,时间并不长,所以预计惠及的群体中,起到带头作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等有望率先受益。”
对此,沈建峰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休假制度本身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分配的问题,是否实施2.5天休假是当事人个人利益判断的结果。
“休假制度安排首先涉及经济判断问题。对国家来说,从尊重市场规律的角度看,除非有重大的社会政策考虑或者保护劳动者基本利益的需求,否则不会轻易通过刚性规则来‘强迫’当事人休假。”沈建峰说。
实际上,国家的强制性的立法始终发挥的是底线功能,底线之上由当事人自主安排。目前我国法律的刚性底线是,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值得注意的是,2.5天休假并不意味着工作时长缩短。《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指出,我国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江西省的政策规定,弹性作息减少的工作时间,通过延长其他工作日时长调剂补回;甘肃省陇南市的政策也表明,必须在完成工作任务且安排好值班人员的情况下,实行2.5天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