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明确划定了一些底线,比如: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权利要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等情形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责任即风险,如果对责任风险不加识别、防范、控制、分散,后果可想而知。
必须指出的是,民法典坚持意思自治,尊重他人意愿和选择,鼓励他人自主参与,这种品格与刑法、行政法等迥然不同。民法典不仅在总则编规定了平等、自愿原则,在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而且在总则、物权和合同编规定了几十个“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夫妻财产的归属和遗产的处置,也体现自治,如夫妻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才法定;遗产处置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的才法定继承。可以说,“约定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愿”铸就了民法典的“精气神”,也为我们每个人开辟了独立自主、妥当安排生活的广阔空间和舞台。比如,《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可以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民法典正是通过合同、婚姻缔结解除、收养、遗嘱遗赠等制度安排,赋予民事主体安排当下及未来生产生活、妥当处理身后事务的有效手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法典是应当“活学活用”的,不仅仅应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学会用它来创造财富、预防矛盾、防范风险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