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情境,《规则》要求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而这些情形本身又有知情与否、初次与屡次、情节轻重的差别,《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如何对应这三类显然必须经过教师的裁定。而不同老师如何裁定显然与他的工作经历、教育智慧、师生关系等因素直接相关。
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教育智慧高低不同的人,使用惩戒教育的比例不同、方式不同、组合不同。智慧的教师将会更加充分使用正面引导,十分谨慎地使用惩戒;先使用积极引导,迫不得已时才使用惩戒;将惩戒当作高悬之剑,让每个学生都能看到其威严,却未必用它触及某个学生的机体。在使用方式上,《规则》本身就是对每个在校学生的都存在的“惩戒”,具体的某一位教师只需向所有学生告示,就是正常而普通的使用,并不要惩戒到某一个具体的学生,就能发挥惩戒的教育效用。
在惩戒实施过程中,教师的艺术水平还体现在能否依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自己对学生的了解,对不同的学生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惩戒,学生性格特征、过错过程、动机与效果、心理状态等因素都应该作为惩戒实施的背景条件加以考虑。教师要切忌自己的情感左右惩戒,尤其不能在明显不理性的时候使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