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表示,如此规定能够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用水需求。
据河南新乡用水大户河南金天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道勇介绍,过去一直取用地下水,由于处于超采区,税额标准较高。后来改变用水结构,改为使用地表水,每年能直接减少税收成本10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下一步,将继续改进用水工艺,提高用水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推进以来,黄河流域水资源税试点省份超过7000户纳税人不再抽采地下水,关停自备井超1.25万余眼;2019年地下水漏斗区面积减小44.7平方公里,2020年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较改革前减少6.4%;税收调节作用发挥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