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在抗诉一起量刑畸轻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参照适用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提出“一审法院否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从重量刑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同时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提供给二审法院参考,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
最高检历来重视案例指导工作。2010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适用的效力。同年12月,最高检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运行。
2018年10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指导性案例在“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一章中予以规定,并将其与制定司法解释并列。这就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多年来最高检开展指导性案例工作的实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