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委(党组)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理顺党的组织同其他组织的关系,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组织中设立的党委(党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的统一领导,定期汇报工作,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同级组织中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应该集中精力把方向、抓大事、出思路、管干部,总揽不包揽,协调不取代。各级党委要对全局工作通盘考虑,整体谋划,形成全面推进的工作机制。合理划分工作层次,处理好重点工作的关系,明确哪些是党委亲自抓的工作,哪些是党委推动的工作,哪些是党委支持的工作,形成分类推进的工作机制;党委内部既要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又要使班子成员各负其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提升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力、领导力。坚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加强企业、农村、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探索新业态和互联网等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村、社区党组织要全面领导隶属于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持续推进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研究制定党领导经济社会各方面重要工作的党内法规,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的章程,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其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