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早在1948年,毛泽东同志就为党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接着党中央又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这在党的政治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员干部及时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同志强调:“各方面党组织应该对党委负责、向党委报告工作。有的同志习惯于把分管工作当成自己的禁脔,觉得既然分管就没有必要报告了,也不希望其他人来过问,有的甚至不愿意党委过问,不然就是党政不分了。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细化了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2019年2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每年向党中央和总书记书面述职;中央书记处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加强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