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一个特别之处,就是将“可持续发展”嵌入其中,强调在解决分歧时坚持高透明度和广泛参与度,中方承诺不以降低劳动者和环境保护标准为吸引投资的手段。协定还将有效实施《巴黎气候协定》纳入其中。这些条款符合双方利益,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附加诉求。中国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加强治理透明度和公民广泛参与,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基于深度共识,双方还将承诺在大多数经济领域不对企业数量、产量、营业额、董事高管、当地研发、出口实绩、总部设置等实施限制,并允许与投资有关的外汇转移及人员入境和停居留。在公平竞争规则方面,双方立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技术转让、标准制定、行政执法、金融监管等与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议题达成了一致。可见,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政治模式并非开展全方位经济合作的障碍,恰恰相反,惟有相互尊重,才能达成双赢的协定,从而有利于双方扩大共同利益、增厚各自发展利益。
对于中欧达成的协定,也有各种解读,但既然双方达成协议,就已经体现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诉求,也将形成双边约束。总体上看,中欧投资协定是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是平衡、高水平、互利共赢的协定。双方都拿出了高水平和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所有的规则也都是双向适用的,这将为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惠及中欧双方企业乃至全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