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对严发荣位于眉山的居住房屋进行搜查,搜出疑似枪支2支。经鉴定,2支可疑枪支均具备完整的气枪机械构成,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经侦查,严发荣并没有持枪资格及证明。当日,严发荣、简成兵被警方依法刑拘。次日,沈永正也被警方刑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三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发荣和简成兵在杀人后又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发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发荣和简成兵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等。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分别致电被告人沈永正和严发荣的代理律师,其以该案5日将开庭等为由暂不提供答辩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