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处罚应“公开、公正”,但也宣示实施处罚应“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卖淫嫖娼者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仅限于法律明示的责任。他们的人格尊严及其他合法权利,仍受法律保护。“网络示众”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范畴。如果这一行为被默许,本着执法公平,是否每一起卖淫嫖娼案件均应对社会进行详细公开?
无论拍摄者是谁,对于公民隐私信息的快速泄漏,警方都难辞其咎。哪位警员对着电脑拍了几张照片,或者哪位警员允许“群众”对着电脑拍了几张照片,谁是第一个在微博上传了所拍照片的人,排查起来,应该不难吧?只要北京警方愿意去查,并不难查出这些警方工作资料是如何传出的。如果不追查,让人不免又发出联想“这是不是又是一起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好戏”呢”?
社会信息化程度增强,公民信息外泄引起的个人寻仇、讨债等案件时有发生,公民信息也日渐成为商业利益追逐的目标,相关的纠纷与案件不在少数。笔者认为,相关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对于他人的合法公民信息应给予尊重,看似轻微的泄露很可能引来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