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众多歌迷和网友一直非常关注这对老少配。尽管曾多次在各种场合看到他们一家三口甜蜜出行,但关于这对夫妻的八卦新闻却屡传不止。早在2010年,网上就曾有爆料称“某热门选秀节目评委的80后老婆劈腿”,当时有网友猜测这个评委是高晓松,也有媒体试图联系过他,不过并没有得到回应。
而在去年,高晓松又被爆已经与徐粲金离婚,搬出了两人的住宅。当时关于他们离婚的传闻来源广泛,曾经有业内人士和圈内明星都提及过此事,一度引起广泛关注。当时高晓松的经纪人阎女士曾辟谣称两人感情很好,肯定没有离婚。直到后来高晓松与徐粲金在微博上秀恩爱,才让这些传言消散。
网曝高晓松已离婚净身出户 经纪人暂不回应
高晓松与妻子徐粲金年龄差距19岁,是圈内有名的老少配。徐粲金于1988年出生在河南商丘,曾经在北京学过舞蹈,后来去美国留学,现在是知名的时装设计师。两人于2007年育有一女,当时徐粲金年仅19岁。
6月28日,高晓松与徐粲金离婚的消息再度传出,微博账号“关爱八卦成长协会”爆料称:“某知名音乐人、主持人兼胖子已于两三个月前和年轻老婆离婚,净身出户,近日将发表离婚声明,有可能就是明天……”众多网友留言猜测该对象是音乐人高晓松,还有网友爆出徐粲金已经取消了对高晓松的微博关注。
搜狐娱乐经过验证,目前高晓松与徐粲金的微博仍旧是互相关注,并没有彼此取关。至于目前两人是否已经离婚,高晓松经纪人阎女士表示暂不回应,而高晓松的妻子徐粲金的经纪人则一直没有接听电话。
6月28日,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微博]在自己的微博发布声明,称去年6月已与时尚设计师妻子夕又米签署离婚协议。不少网友翻阅高晓松与夕又米的微博,两人还相互关注,而且发现去年8月,也就是正式离婚两个月后,夕又米还post过她和高晓松玩电动平衡车的照片,她还调侃高晓松是“矮大紧”。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一般多发生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具体案例
【案情】
刘某与王某夫妇于婚[1] 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刘某提出离婚,王某则提出刘某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刘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离婚协议净身出户案例
写明净身出户协议 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
某女士咨询:我与丈夫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女方放弃工作专门照顾家庭,男方经济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婚姻协议中“女方放弃工作专门照顾家庭,男方经济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属于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对家庭事务的分工安排,其属于道德约束范畴,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据此诉之法律裁决执行。而对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的约定,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但分割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原则。另外,“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定义不明确,建议夫妻双方对“净身出户”的具体含义和内容约定得详细、清楚,避免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