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陈祖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玻璃瓶一个、塑料袋一个、纸盒一个、饭盒一个、碎烟器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