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5年3月9日上午将被告人高峰、聂远抓获。被告人邱启明、何睦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当晚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昆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四名被告人补偿被害人赵昆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启明纠集被告人何睦、高峰、聂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四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案发后主动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黄安琪)
黄安琪
作者:黄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