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明确说明钜盛华是否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4 明确说明钜盛华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相关程序的具体时间并予以补充披露。
5 明确说明钜盛华在资产管理计划中与管理人的具体关系,以及钜盛华是否可实际支配万科A股4.97%股份的表决权。
6 明确说明钜盛华为取得万科4.97%股份所涉及须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予以补充披露。
7 说明钜盛华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有重大变动。
8 钜盛华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请说明相关安排。
9 钜盛华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要求,钜盛华应就上述问题,在12月14日之前函告深交所并对外披露。截至目前,钜盛华的回答尚未披露。
新京报记者 罗超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