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指导性案例的解释在解决了部分问题时又制造了新的问题。这项指导性案例将“离婚时”界定为两个时段,一个是离婚诉讼期间,一个是离婚诉讼前。对于前者而言,这个时间段具有一定封闭性和明确性,从起诉时就可以视为离婚诉讼期间的开端。但是生活中经常出现几次离婚诉讼才能最终离婚的情况,比如这个指导性案例中的情况就是如此。那么,这个离婚诉讼期间是否包括两次的诉讼期间?根据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我们
可以推出这个期间仅限于本次诉讼。对于后者而言,“离婚诉讼前”这个时间段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离婚诉讼之前的时间截止点是否存在。在指导性案例中,雷某在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此,离婚诉讼之前是指2015年1月之前,案件中涉及到的转移财产行为发生于2013年4月30日,是否离婚诉讼之前的任何时间段的婚姻法第47条的行为都可以认定,如果可以的话,这个时间段不仅过长,导致这个时间条件没有存在的意义,而且也不符合第47条的立法原意。
净身出户的说法表明了人们的某种愿望,希望在离婚时多一些尊重,少一些算计,为婚姻留一些体面,但是解决利益纷争的法律更注重划清权利义务的界限。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