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案例第66号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女方雷某某与男方宋某某在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2014年2月分居,同年3月女方首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女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期间,2013年4月30日,女方雷某某将账户内的19.5 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最终法院认定,准予离婚,转移19.5 万元的雷某某向对方支付12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院学婚姻法学教授孙若军表示,指导案例的意义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女方转移的时间是4月30日,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诉讼期间,也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诉讼被驳回之后,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意义在于,不仅就第二次离婚时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倒退到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查有没有转移财产。
根据婚姻法,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一些媒体以“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作为标题,孙若军认为,无论是从指导性案例还是从司法实践看,这种表述并不准确,“净身出户是媒体炒作,不存在净身出户。《婚姻法》虽然有规定,如果要是净身出户的话,就是惩罚性条款,在实践中如果不出现特别恶劣的情况,可能还不太会用。这个案件如果按两个人算起来应该还有20万左右,仅就你转移的这部分,60%到70%都要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