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依法惩治也是教育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指出,在办理未成年人欺凌和暴力案件时,检察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公正处理,在最大限度上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对于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情况将会依法严厉打击。
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则会坚决依法惩处。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不是司法纵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必要时依法予以惩治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史卫忠说,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因此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
专门化专业化矫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当前,我国《刑法》将14周岁以下定为无刑事责任年龄,对于14周岁以下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治措施,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他坦言:“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
他认为,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一是法律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理论上称之为“保安处分”,如送入专门学校或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二是规定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既保证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