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项报告书》注明,所有项目(课题)办理结项手续时,必须提供论文、发明专利说明书、专著或其它成果材料复印件,且必须是项目研究期间获得的成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市科委将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一中院开庭时,张卫江向法庭提交了梁璐的博士论文《含碳化硼的热中子屏蔽材料的研究》,称结项报告中3项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是梁璐,梁在2006年9月完成了3项专利的写作和申请提交。
“这几个专利本来和这个项目结项没有关系,但结项要求必须有专利内容,我们不得不做了一些假的内容,把与其没有关系的专利写到了里面。”张卫江在法庭上说,“与会专家根据我们写的内容得出了第四项内容,我们对科委表示歉意。”
然而,应该道歉的不仅是张卫江。
2013年8月20日出具的《结项报告书》称:完成了年产100公斤10BF3气体(丰度92%)产品的工业化实验生产装置的建设……该项目的完成,将国内10B同位素生产水平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提高到工业化规模的生产,推动了B同位素分离在国内的发展,促进了我国核工业、核医疗、军事装备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2014年6月3日,天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向天津锟桥公司出具《关于“500公斤/年10B同位素产品工业化实验项目”成果产业化技术可行性论证的意见》:2014年5月30日在天津大学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议,就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会共邀请3位知名专家出席,专家就项目成果产业化技术可行性分别进行了独立评议,一位专家认为技术可行,但需压缩规模,两位专家认为技术不可行。因此,我院认为项目技术尚不成熟,不具备成果产业化的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