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说,民商事诉讼程序中,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鉴证方面的法律规定零散且不成体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电子证据公证、鉴证机构又较少,给诉讼参与人造成一定困扰。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规程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针对各种证据类型,规程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作出指引,包括固定证据的方法、使用的存储介质形式、在庭审过程中展示证据的程序等。法院也会在立案窗口和送达应诉材料时,专门提供举证指引清单,对于有提交此类证据的当事人及时进行指导,减少当事人不规范的举证行为,提高诉讼效率。
规程对法官采信电子证据的认证过程进行了规定,明确电子证据当事人身份事项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对于能够通过公证方式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的,引导当事人进行公证或者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