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说,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整体规范框架下,借助这一套行之有效的举证操作规范,能够帮助当事人尽量一次性提供符合法定举证规则要求的电子证据,从而有效提高举证效率和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由于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中微信相关电子证据案件数量占了绝大部分,规程对于涉及微信的举证要求作出详细列举。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